全球观热点:精研科技: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
2022-12-23 18:59:55
【资料图】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2-119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2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3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棕榈路 59 号,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明喜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19 人,代表股份 59,006,209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70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5 人,代表股份 49,535,205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16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9,471,00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11 人,代表股份 512,7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7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授权代表)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512,7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陈小形、何佳欢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894,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3%;反对 111,3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1,4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8.2882%;反对 111,3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1.71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886,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4%;反对 119,5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93,2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6.6890%;反对 119,5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311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898,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73%;反对 107,8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04,9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8.9707%;反对 107,82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29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小形、何佳欢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